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第七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第七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七十四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 第七十五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 第八十七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