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