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按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 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