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