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行政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