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