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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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