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