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