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