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