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