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