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三十二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