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