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