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