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