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二十二条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