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