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二十条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