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节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