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