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