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