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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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