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