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