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执行下列职务:

审判刑事案件,惩罚危害国家、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罪犯。

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机关、企业、团体、个人等相互间的权益纠纷。

人民法院应以审判及其他方法,对诉讼人及一般群众,进行关于遵守国家法纪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