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一章 通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通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决议、命令的规定为依据;无上述规定者,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 引用法条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