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或二人;设刑事、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一人,得设副庭长一人或二人;设审判员若干人。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设秘书处长一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