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的刑事、民事判决均为终审判决;但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