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在其所辖区域内领导并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