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得在各大行政区或其他区域设分院或分庭,在其所辖区域内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