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民事审判庭,并得设其他专门审判庭;庭设庭长一人,副庭长二人,审判员若干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