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二人至四人,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