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刑事、民事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