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事件:

不服省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刑事、民事上诉案件及第二审判决准许上诉的案件。

全国性重大的侵害国家的、侵害公共财产的及其他特别重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

法令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

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

提审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未判或已判的刑事、民事案件。

为领导、监督审判工作而向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抽调审查判决确定的刑事、民事案件(如发见确定判决确有重大错误时,得依再审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