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三章 省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省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法院领导并监督所辖区域内各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在上级司法部领导下,掌管全区域的司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