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三章 省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省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刑事、民事判决,均为终审判决,但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应准许诉讼人提起第三审上诉,并应在判决书内记明。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