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事件:

不服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刑事、民事上诉案件。

侵害国家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关于国营、规模较大的私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公共财产或劳资纠纷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

涉及外侨或机关、团体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

其他第一审案件,准用前条第三款至第六款关于省人民法院的规定。

刑事、民事案件的执行事项。

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讼事件。

市人民法院有必要时,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将其所管辖的某种第一审案件,划归区人民法院管辖,或将区人民法院所管辖的案件,提归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