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事件:
不服县、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刑事、民事上诉案件。
全省性重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是否全省性重大的案件,由省人民法院认定之)。
省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以自行审判为宜,或为其他原因,而提审的县、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及省人民法院分院、分庭尚未判决的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案件。
县、市人民法院依第十三条的规定,声请移送审判,而经省人民法院认为有移送必要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
法令规定以省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交办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
刑事、民事案件的执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