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其司法行政由上级司法部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省人民法院分院、分庭受其所在区专员的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并监督全院工作。庭长领导并监督庭内工作。院长、庭长得就某一案件的审判,自任主任审判员。
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省人民法院分院、分庭受其所在区专员的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并监督全院工作。庭长领导并监督庭内工作。院长、庭长得就某一案件的审判,自任主任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