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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第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持有人民武装警察证件。 第二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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