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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一节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六条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二十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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