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提高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依法行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是指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 第六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制度,由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指定的机构(以下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日常… 第七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布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