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制度,由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指定的机构(以下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制度;
组织、协调本单位各内设部门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
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组织、协调本单位保密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指导、督促本单位各内设部门维护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组织编制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组织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指导、监督下级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与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