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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二条 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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