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第七十条 专利法第十六条所称奖励,包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和报酬。 第七十一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 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 第七十三条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 第七十五条 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