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第七十三条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